不该交给物业的九项费用
物业管理费是大家所公认的,也是必须存在的,但是并不是物业要多少给多少,这其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有些费用是不能交给物业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不该交给物业的九项费用。
一、法定物业费不齐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物业费的构成由政府指导价和双方协商两部分组成。所谓政府指导价就是价格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的标准进行协商制定并公布,比如沈阳多层住宅一级物业的物业费是0.5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提高。而双方协商部分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依据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协商,比如一级物业的基础服务费是0.5元/平方米/月,如果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了更加优质的超出这个级别的服务,那么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费打折
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允许一个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收费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做过多干预。比如实行了智能化安防的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的,有些可按每户10元/月来收费,但有些小区按每户100元/月来收费。对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物业费“定金”
一些物业公司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收取定金或订金,一般情形下这些定金或订金不退,物业公司可以用这些钱去运作,购房人不要轻易被“定金”迷惑。《物权法》明确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物业公司没有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明确“如果双方最终无法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定金可退”等内容的话,购房人是可以不退定金的。如果因为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无法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物业费“滞纳金”
一些物业公司对未按时交费的业主罚收滞纳金。按照《合同法》规定,滞纳金应该从欠缴之日起算起,而不是从逾期缴纳之日起算起。比如一些业主每月1日交费,如果从每月2日算起至办理补交物业费手续的前一日止的滞纳金就是违约所得,而不是应该从当月1日算起至补交日前一天止。所以对于业主要多加注意与了解,以便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
五、水电费“代收代缴”费用
根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水费和电费均应按照居民实际用量和实际价格收取。但是一些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时总是按房屋面积收取公摊面积的水电费。按照相关规定,公摊面积的水电费应该按实际用量和实际价格收取。如果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业主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六、水电费“违约金”
一些物业公司在代收代缴水电费时收取违约金。按照《合同法》规定,《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电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供电人可以要求用电人支付电费及违约金。但是供电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用电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供电人责任、加重用电人责任、排除或者限制用电人主要权利的内容。如果供电人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属实的话,那么该违约金就是一种乱收费行为。如果供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实施停电等措施的话,用电人可以要求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电费违约金。如果供电人未经用电人同意就停电的话,用电人可以要求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停电等损失的赔偿金。所以对于业主要多加注意与了解,以便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
七、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按照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入住通知书中已明确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等规定内容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报批登记并缴纳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但是一些物业公司收取这些费用时没有明码标价或收费标准过高。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时必须明码标价并公示收费标准。如果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过高或没有公示收费标准的话,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建筑垃圾清运费和恢复费
一些物业公司在装修时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和恢复费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业主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该由业主自行清运,如果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清运的话,应该支付相应的清运费。但是一些物业公司在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的同时还收取建筑垃圾恢复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业主应该了解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
九、面积差价“追缴物业费”
一些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同时也会约定一些面积差价等内容。但是一些物业公司并没有按时按量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和面积差价,等到业主发现这个问题并找到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费和面积差价。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和面积差价等费用,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时按量收取这些费用的话,业主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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